原有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和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已于2023年废止,市级层面缺乏政策支持。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出台了《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主要条款,并对现有政策进行总结、梳理和整合。共分为7章38条,包括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贷款、提取和使用、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
主要变化
与原有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定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1. 缴存主体范围扩大,包括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驻泰军队文职人员等。
2. 调整公积金基数执行年度,从原来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改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新增提取方式,持续性提取业务可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提取和支付。
4. 明确监督检查职能,市财政部门对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明确公积金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新发布的《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泰州市公积金的缴存、贷款、提取等方面进行了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公积金管理,维护了职工的权益,促进了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 泰州市公积金
- 缴存
- 贷款
- 提取
- 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