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发布征地补偿标准
近日,泰州市姜堰区发布了关于重新公布姜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根据相关法规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泰州市姜堰区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下面是具体的通知内容:
一、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通知,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对于姜堰区的三类地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每亩47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35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人235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征收将按照上述标准进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对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而对于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则执行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对于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通知中提到,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参照《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办法
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将按照《泰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泰政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该通知自2023年12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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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泰州市姜堰区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通知的内容,通过这一通知,可以看出泰州市政府对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视,并且在执行补偿标准时,注重保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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